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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到扶贫重点工作区县乡镇事业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

发布来源:    发布时间:2019-03-04 10:07:56   点击:

相关区县(自治县)教委、财政局,市属各高校:

为做好2017年重庆市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到我市扶贫重点工作区县乡镇事业单位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工作,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庆市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到我市扶贫重点工作区县乡镇事业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通知》(渝教财〔2014〕41号)要求,现就审核材料上报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和申请组织工作

(一)积极宣传政策。

各区县和高校要积极做好重庆市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到我市扶贫重点工作区县乡镇事业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宣传工作,使相关人员及时知晓受助的条件、标准、办理时间、办理程序。

(二)认真组织申请。

各区县要认真组织提出申请的学生如实填写《重庆市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到我市扶贫重点工作区县乡镇事业单位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表》(渝教财〔2014〕41号附件1),并向学生解释《申请表》填写要点,避免漏填、错填。提交申请时应附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复印件。

二、认真做好材料审查工作

各区县教育部门、用人单位和各市属高校要认真履行职责,对申请者的就业情况、学习情况和学费标准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

(一)做好受助资格审查。

本年度申请人员须为2014年毕业,在我市扶贫工作重点区县(自治县)乡镇事业单位(须在编在岗,不含城关镇)就业并服务满3年的重庆户籍或重庆市属高校毕业的在校期间为零就业家庭、农村建卡贫困户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和本人残疾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普通本科专科生和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已享受中央学费代偿政策和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除外。

(二)做好资助标准审查。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按毕业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计算(享受了部分减免学费的应予相应扣除),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不同学制毕业生的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年限,以国家规定学制年限为准,累计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金额不超过24000元。

三、材料报送时间和方式

各区县教育、财政部门于9月10日前将《重庆市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到我市扶贫重点工作区县乡镇事业单位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汇总表》(渝教财〔2014〕41号附件2)签字盖章后上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同时报送《汇总表》电子版。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重庆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付桂玲, 63611058,fu80221@126.com

重庆市财政局教科文处,陈定, 67575425,13983386886@qq.com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17年6月1

关于做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到扶贫重点工作区县乡镇事业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2019030410153620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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